朔州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20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經濟轉型,鼓勵和吸引外來投資,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快推進“7+N”新興產業體系,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朔州行政區域內投資新建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并在我市繳納國家規定的各種稅費的獨立核算企業(包括外資企業),除享受本政策及市委市政府企業用工、科技創新、人才引進等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國家及省規定的獎勵扶持政策。
第三條 投資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朔州市招商引資重點產業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我市重點鼓勵發展以下新興產業:高端陶瓷與新材料、新能源(不含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碳基新材料、生物醫藥、文化旅游、草牧業與農產品深加工、商貿物流七大新興產業,以及裝備制造、信息技術、節能環保等。本地企業擴大再生產,符合上述產業項目同樣享受優惠政策。
第四條 對世界 500 強、國內 500 強、行業 20 強企業到我市投資額的新興產業項目、新設研發機構以及總部經濟企業, 實行“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辦法。
第五條 堅持“畝產論英雄”的招商導向,投資強度原則上不低于 310 萬元/畝,產出強度不低于 80 萬元/畝,稅收強度不低于6 萬元/畝。對引進的科技含量高、輻射帶動影響大、對相關產業帶動作用強的項目,經審定批準后,可低于投資強度執行。
第六條 對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審核確認由項目所在地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初審,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二章 要素支持政策
第七條 用地保障政策
(一)產業用地可以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應。以長期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 20 年。以租讓結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賃部分單次簽約時限不得超過 20 年,可以續簽租賃合同。必須依法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實行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招拍掛”程序可在租賃供應時實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賃土地達到合同約定條件后需辦理出讓手續時,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
(二)外來投資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依法通過“招拍掛” 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可實行彈性年期供地政策,根據企業經營性質和產業特點,可在 5 年至 30 年之間分檔設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并根據土地出讓時間年期依法設定出讓價格。
(三)朔州各開發區入區的重大工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
70 %執行。國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的鹽堿地、沼澤地、沙地、裸地。
(四)對符合法定轉讓條件和規劃的工業用地,允許進行整體或分割轉讓,轉讓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并根據產業類型和項目建設情況明確轉讓限制條款、土地使用權剩余年限、地上附著物權屬關系,約定自用或出售比例、優先收購權等事項。工業用地分割轉讓的應經過市、縣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五)對于產業用地政策中,明確利用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發展國家支持的產業、行業(文化創意、科技研發、健康養老、工業旅游、眾創空間、生產性服務業、科技創業載體、“互聯網+” 等新業態),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現有建設用地過渡期支持政策以 5 年為限,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手續時,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外,其余可通過協議方式辦理,但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規定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合同等規定或約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除外。
(六)實施的文化創意、科教研發類專項服務產業項目,開發建設后可以進行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但不得改變功能和土地用途。分割轉讓以有固定界限、可獨立使用為基本單元進行,單層標準廠房可以分幢、分跨轉讓、多層標準廠房可以分幢、分層、分單元、分跨轉讓。
(七)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項目建設用地,按照工業用地供地政策管理。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且能獨立使用、符合分割辦證要求的前提下,科技企業孵化器使用的高標準廠房可以按幢、層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轉讓。
(八)鼓勵集約用地和建設多層樓房標準廠房,在國有用地使用權出讓時,符合出讓手續的,允許分層出讓廠房使用權。
(九)對新上新興產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政府、開發區負責完成項目用地紅線范圍的征地拆遷和“九通一平”。對不具備統一場平條件的,由當地財政部門組織評審后,企業自行組織實施,當地財政實行定額補助。積極鼓勵各開發區興建立體廠房, 可實行兩年零租金的優惠。對重點鼓勵發展的工業類項目,可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和供熱配套費,其費用由項目承接地財政承擔。
第八條 水、電、氣、暖政策
(一)開發區電價。各開發區和園區整體作為大用戶開展電力直接交易,交易電量不加價,可享受 0.375 元/千瓦時的優惠電價。支持山陰縣等增量配電網試點參與電力直接交易,探索售電模式改革。各開發區和園區企業可享受朔州市園區“風電打捆” 優惠電價。強力推動實施朔州經濟開發區固廢園區“廠用電”電力改革,進一步降低企業用電成本。
(二)基準工業氣價。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用戶改“轉供”為“直供”,享受天然氣 2.85 元/?(夏季)3.35 元/?(冬季)、煤層氣 2.35 元/?的價格。支持在陶瓷產業園區建設集中燃氣供應站,降低陶瓷企業用氣成本。
(三)基準水、暖價格。優先保障重大項目的水、暖、氣等生產要素需求,可享受工業用水價 3 元/噸,基準供暖按建筑面積4.8元/月?㎡的價格(市區),推行具備條件的項目采用熱計量方式收費,各縣(市、區)、朔州經濟開發區可給予價格補貼。
上述價格均系現行最優惠價格,以后公用事業價格調整的,按調整后的可執行的最低價格執行。
第九條 積極向上爭取資金
市直各有關部門要緊盯中央和省級預算內資金投向,積極協助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單位爭取中央和省級專項扶持資金。
第三章 財政獎勵及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條 融資政策支持
(一)設立 35 億元的能源轉型發展基金。5 年內,市財政出資 3.5 億元、各縣(市、區)和朔州經濟開發區分別出資 0.5 億元作為資本金,同時吸納社會資本參與,重點培育和發展我市七大新興產業,支持項目落地、企業發展。首筆募集基金 10 億元以上投入到招商項目和企業中,其中市財政出資 1 億元,各縣(市、區)和朔州經濟開發區各出資 1500 萬元。積極組建“科技創新資金、文旅發展基金、農業發展基金、產業轉型基金”等一批基金。
(二)加大銀行對招商引資項目的貸款支持力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競爭性存放激勵機制,將銀行機構支持企業項目情況作為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定期存款招標的指標之一,鼓勵和引導銀行機構加大貸款投放,降低企業貸款利率。
第十一條 上市及掛牌支持
鼓勵企業在主板上市(含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新三板”和“四板”、山西股權交易中心“晉興版”掛牌。對落地在朔州市擬進入主板市場的企業,從進入主板上市輔導期 開始,每年獎勵100 萬元,加上上市后的獎勵,首家獎勵1000 萬元,今后最高獎勵 500 萬元;對擬通過“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掛牌輔導期內每年獎勵 20 萬元,加上掛牌后的獎勵,最高獎勵 200 萬元; 對擬通過山西股權交易中心“晉興版”掛牌的企業,掛牌后獎勵20 萬元。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二條 再融資及發債支持
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配股等股權融資方式進行再融資且用于在朔項目發展的,按照融資額的 5‰給予獎勵,但年內單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企業發行債券成功的,按每期債項規模給予 5‰的貼息獎勵,每期債項貼息獎勵最高 100 萬元,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三條 對我市重點鼓勵發展的新興產業且固定資產投資在 5 億元以上(外商投資 1000 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從項目落地之日起按建設進度,逐年以形成固定資產實物量的 1%分別對落戶企業、投資方法定代表人、引資人按 4: 3: 3 進行獎勵, 獎勵資金由市、縣兩級財政按 1:1 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 項目貢獻獎勵。對我市重點鼓勵發展的新興產業且固定資產投資在 5 億元以上(外商投資 1000 萬美元以上)的項目,自投產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對地方財政實際貢獻水平的 90%予以獎勵;后兩年,按 6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專項用于科技創新, 由市、縣兩級財政按貢獻分成比例承擔。將招商引資專項獎勵資金列入市縣兩級年度財政預算并報同級人大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優惠政策的落實
第十五條 申請
投資項目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每年 12 月底前向項目所在地促進外來投資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結合享受獎勵的類型,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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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合同(原、復印件);
- 申請人、投資者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 項目批準文件(項目核準、備案材料復印件);
- 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照副本(復印件);
- 土地出讓金支出票據(復印件);
- 項目投資明細、固定資產投資明細;
- 項目資金到賬證明,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用于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購建的原始發票、銀行匯款單等(復印件);
- 項目開工建設、投產證明;
- 資產負債表、納稅票據證明;
- 其他需提交的印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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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審核
招商引資獎勵申請、審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項目所在地促進外來投資部門在每年 1 月底前,將符合獎勵條件的獎勵申請,交由當地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于 2 月 15 日給出書面審核意見并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七條 資金來源
市、縣(市、區)、朔州經濟開發區每年安排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和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扶持資金。
第十八條 兌現
(一)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集體進行審定。
(二)根據獎勵資金承擔比例,市級財政部門將應承擔的獎勵資金及時撥付到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將應承擔的獎勵資金和市財政撥付的獎勵資金及時撥付到項目所在地促進外來投資部門,并由促進外來投資部門設立專戶對獎勵資金進行管理。
(三)項目所在地促進外來投資部門在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獎勵資金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申領人兌付獎勵資金。
(四)團隊申領獎勵的,不論人數多少,須書面委托其中一人具體辦理,獎金總額不變。
(五)獎勵資金申領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明領??;申領人為法人的,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持委托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在公示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
(六)申領人按本辦法獲取的獎金屬于合法收入,受國家法律保護。申領人獲得的獎金收入應依法納稅(由獎金兌付部門代扣代繳)。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朔州經濟開發區可參照本政策制定相應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本地企業擴大再生產同時適用本政策,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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